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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68号

原告王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石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B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莫a,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a,男,上海C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D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a,女,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王b,女,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系第三人沈a之女。

原告王a要求被告上海市B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2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李 岳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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