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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62号 (3)

第二组:8.85普查资料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9.私房赠与材料及拆迁协议(江某G)、10.被拆除房屋的上海市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11.户籍资料摘录、12.离婚证明和低保证明。证明爱国路爱国二村xx号房屋原产权人为江某K(1992年5月去世)。江某K、都某(1997年5月去世)夫妇生前共生育江某G、江某E、江某C、江某E、江某D、江某B、江某A七人,根据有关资料认定,该户的建筑面积分别为52.30平方米,房屋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7,443元/平方米。该号内另有8.1平方米的房屋由江某K在1981年时赠与大女儿江某G,就该部分房屋拆迁人已与江某G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内有常住户口15人。2011年2月,江某D的丈夫徐某D户口由外省市迁入该户。江某A、江某H父子享受本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2011年3月,江某A和吴某离婚。

第三组:13.被拆除房屋评估报告、裁决安置房评估报告及本市两处房源看房单的送达回证、14.人口认定公示材料、15.本市两处房源的看房单、16.协商记录。证明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估价报告、裁决安置房的估价报告以及本市两处房源的看房单送达给原告及其他被拆迁人。2011年11月21日,拆迁人认定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原告户应安置人口为16人,并将人口认定的结果张贴在基地公示栏中。拆迁人提供了本市两处房源供原告及其他被拆迁人恰看。拆迁双方就该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组:17.裁决申请书、18.受理通知书、19.调查调解通知两份、20.调查记录、21.调解记录、22.谈话记录、23.裁决安置房的产权证、24.动迁安置房屋分户估价报告单、25.安置房系增补房源的批复及公示材料。证明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拆迁人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审核后予以受理,两次向拆迁双方送达了调查调解通知,在2012年8月24日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调解。之后还找原告及江某G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代理人江某E进行谈话,询问其情况。裁决安置房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适于安置。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x号xx室、x号xx室、x号xx室、x号xx室、x号xx室和1x号xx室裁决安置房评估单价分别为人民币11,080.00元/平方米、10,430.00元/平方米、11,080.00元/平方米、11,080.00元/平方米、10,430.00元/平方米和10,430.00元/平方米。裁决安置房系本基地的增补房源,经房管局批复同意予以增补,并由拆迁人将上述增补房源清单在基地公示栏里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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