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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行初字第62号 (4)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被告知道原告已经声明撤销委托,但没有让原告行使共有人权利。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有异议,认为父母去世的那张户籍资料摘抄上只有江某E一个人的户籍,没有其他兄弟的户籍。对证据12有异议,认为江某A与吴某已离婚,但裁决没有涉及吴某的具体安置方案,拆迁中也没有和吴某进行协商。另除了江某A父子以外,吴某也是享受低保的,但裁决中未涉及。对证据14有异议,认为除了被认定的16人以外,人口认定还应引进江某A的再婚妻子徐某A及其继女徐某B,吴某的再婚丈夫陈某A及其继女陈某B。对证据15有异议,安置房看房单原告没有收到过,实际是原告到动迁组去协商时,经办人才给原告看房单,关于六套安置房的情况原告裁决前都不知情。对证据16有异议,原告均未参加协商,对协商记录均不认可,即便有协商,内容也有差错,涉及到原告和吴某离婚时间是不对的,协商中涉及吴某的低保,但是裁决中没有涉及。对证据20、21有异议,认为调查记录、调解记录不属实。对证据22有异议,认为该谈话是与江某E谈话的,与原告无关。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裁决安置房产权系被告单方面操作,原告不予认可。对证据24有异议,认为裁决安置房的评估单价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不对价,因为原告户有低保人员,所以裁决安置房的单价应该是保障房的单价。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两中心对被告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江某E、江某C、江某E、江某D、江某B对被告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第三人江某G对证据15有异议,江某G从来没有收到过。对证据16有异议,2011年12月14日和2012年4月2日的两次协商江某G根本没有参加,也没有签名,记录中涉及内容更不对,该记录不是当时的记录,而是后来编造的,不能作为证据。对证据21有异议,当时江某G的代理人是出席的,但被告是走过场,没有进行实质性调解。对证据24有异议,认为安置房不应该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价格过高。对证据25有异议,认为增补房源有七套,但被告裁决只用了六套,是不对的。

审理中,原告、第三人未提供事实证据。

针对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对事实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来源及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经杨房管拆许字(2010)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第三人储备中心、土发中心于2010年11月19日起委托某拆迁公司,对包括原告江某A居住的房屋在内的基地房屋实施拆迁。建设项目为土地储备。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杨府发[2006]28号文规定,该地块属四类B级地段,最低补偿单价为人民币6,80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系数为25%。被拆迁居民的房屋调换地点为本市宝山区鹤林路xx弄、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等处。本市爱国二村xx号属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房屋类型为旧里,原房屋产权人江某K于1992年5月被报死亡,其妻都某亦于1997年5月被报死亡。其夫妇生前共生育江某B、江某A、江某E、江某C、江某D、江某E、江某G七子女。申请人根据有关资料认定该户的建筑面积为52.30平方米。经某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估价时点为2010年11月19日),该房房地产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7,443.00元/平方米。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内有常住户口15人,即被申请人江某B、弟江某A、弟媳吴某、侄子江某H、姐江某E、姐夫费某、外甥女费某B、姐江某C、姐夫官某A、外甥官某B、嫂陈某C、侄子江某I、侄孙子江?帛、姐江某D、外甥女徐某C。2011年2月江某D之夫徐某D户籍由外省市迁入该处房屋内。2011年3月江某A、吴某登记离婚。现申请人变更公示认定该户的应安置人口为江某B、江某A、吴某、江某H、江某E、费某、费某B、江某C、官某A、官某B、陈某C、江某I、江?帛、江某D、徐某C、徐某D16人。江某A、江某H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被申请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922,728.90元。在房屋拆迁协商过程中,拆迁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据此,拆迁人提供提供本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x号xx室、x号xx室、x号xx室、x号xx室、x号xx室和1x号xx室建筑面积分别为65.40平方米、65.40平方米、66.05平方米、66.05平方米、66.05平方米和66.07平方米的产权房六套,申请以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被申请人。经某房地产估价公司评估(估价时点为2010年11月19日),该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分别为人民币11,080.00元/平方米、10,430.00元/平方米、11,080.00元/平方米、11,080.00元/平方米、10,430.00元/平方米和10,430.00元/平方米。裁决审理中,因原告江某A表示要引进安置再婚妻子等人,江某G表示不放弃自己应有份额,致使调解无法成功。2012年8月29日被告作出(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54号房屋拆迁裁决,并于同年9月4日送达拆迁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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