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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行初字第14号 (2)
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赵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符德强
审判员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潘泉根
二O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蒋洁洁
审 判 长 符德强
审 判 员 张晴莎
人民陪审员 潘泉根
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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