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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虹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张x伟。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韩xx。

委托代理人张x2。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洋。

委托代理人施x铭。

委托代理人周x。

原告张xx、张x因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所作的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代理人张x、张x伟,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韩xx、张x2,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施x铭、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获得在申请人(产权人)房屋内居住多年的谈伟国同志,于2011年7月左右与拆迁人——上海爱x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市中房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至今尚未签约,现要求获取谈伟国同志与拆迁人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信息材料”。同年7月5日,被告以虹房信公开(2012)第KD40000188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被告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原告于2012年6月1日邮寄给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申请书的信封、被告的收件回执、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并告知延期答复的事实;2.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延长拆迁期限延长公告,证明该拆迁基地的拆迁工作尚未结束;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进行了答复及已将答复送达原告;4.被告提供的职权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原告诉称:其要求被告公开信息,被告答复信息不存在,且逾期向原告送达答复书。现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虹房信公开(2012)第KD40000188号-答政府信息答复书。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房屋拆迁裁决书,证明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存在;2、被拆迁居民基本情况表,证明目的同前;3、被告邮寄送达答复书的信封,证明被告超期答复。

被告辩称:因原告房屋所在地的拆迁工作尚未结束,原告申请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在拆迁基地拆迁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拆迁人报被告备案,现基地的拆迁工作未结束,故被告不可能掌握该信息。被告根据原告申请,已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信息不存在,且答复书送达了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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