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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
  委托代理人孙金奎。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拆迁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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