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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59号
  原告汪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负责人苏国铭。
  原告汪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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