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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71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莉。
  委托代理人陈楚裕。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
  第三人许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浦人社认结(2012)字第2971号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田 勇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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