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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行初字第10号 (3)

被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供了证明其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庭审中进行了质证:

一、职权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九条,证明被告有对涉税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经质证,原告、第三人均无异议。

二、事实依据

1、沪国税某稽立[2012]xx号《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沪国税某1稽检通一[2012]xx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税务检查已依法进行立案、通知的事实;

2、《税务稽查人员廉政告知书》及其回执,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税务检查的事实;

3、沪国税某一稽询[2012]xx号《询问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了询问检查的事实;

4、沪国税某听通[2012]xx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授权听证主持人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通知原告举行听证会的事实;

5、沪国税某稽罚[2012]xx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事实;

6、陈诉申辩笔录,证明被告告知了原告依法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的事实;

7、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证明原告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事实;

8、原告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抵扣证明,证明原告存在虚开、虚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9、2012年8月3日、2012年9月3日询问(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第三人承认虚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亦未经营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向的货物,并将虚进的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日认证抵扣的事实;

10、听证会记录,证明原告确认2012年8月3日所签的《询问(调查)笔录》属实,且明确以口头约定方式将涉税业务委托给第三人的事实;

11、《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听证报告》,证明原告确认案件调查人员所列与事实相符,原、被告依法作了听证结论的事实;

12、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汇总表、《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计算清单》(表一)和(表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地方小税种稽查工作底稿》,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了纳税检查,发现原告存在虚开、虚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被告依法决定对原告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

13、沪国税某稽罚一[2012]xx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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