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216号 (3)
一、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三泉路派出所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沪公(闸)(三)行决字[2012]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高某要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三泉路派出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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