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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6号 (4)
    一、驳回原告张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闸)工商复字[2012]第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剑晖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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