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淑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
上诉人某淑慧因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2)徐行初字第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房管局)于2007年9月30日向上海市某区土地发展中心核发沪徐房拆许字(2007)第4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因“徐家汇街道150街坊某路以东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对某淑慧居住地块的房屋实施拆迁。2010年8月,原上海市某区土地发展中心更名为上海市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某土储中心)。2011年11月10日,某土储中心向某区房管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延长徐家汇街道150街坊某路以东寰宇4号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请示”,要求将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11月30日止。某区房管局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规定,于2011年11月14日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文:关于延长土地储备(徐家汇街道150街坊某路以东地块)拆迁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请示(徐房管[2011]183号)。市房管局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同意延期的批复。某区房管局于2011年11月29日向某土储中心作出沪徐房拆许延字(2011)第5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并于当日在该拆迁基地张贴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
某淑慧原审诉称,其系被拆迁地块的居民。2011年12月5日,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某区房管局作出的沪徐房拆许延字(2011)第5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某淑慧位于上海市某区华山路2092弄16号601室的房产属于该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确定的规划范围内。某区房管局未尽自己的审查职责,没有通知某淑慧,没有听取某淑慧意见,该行政许可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某淑慧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某区房管局作出的沪徐房拆许延字(2011)第5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
某区房管局原审辩称,本案被诉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系某土储中心在规定日期内向某区房管局申请,某区房管局依据职权予以核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某淑慧的起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