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珍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秀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素琴。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怡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悦悦。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某广泽。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某珏。
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某明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市某汇区土地储备中心。
上诉人某珍珍、某秀琴、某素琴、某怡之、某悦悦、某广泽、某珏、某明东因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汇区人民法院(2012)某行初字第1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某汇区房管局)于2007年9月30日向上海市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核发沪某房拆许字(2007)第3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因“某家汇街道150街坊恭城路以西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建设”,对某珍珍等人居住地块的房屋实施拆迁。2010年8月,原上海市某汇区土地发展中心更名为上海市某汇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某汇土储中心)。2011年8月17日,某汇土储中心向某汇区房管局递交了“关于申请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的请示”,要求将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止。某汇区房管局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房屋拆迁期限延长的规定,于2011年9月16日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行文:关于延长土地储备(某家汇街道150街坊恭城路以西地块)拆迁基地房屋拆迁期限的请示(某房管[2011]167号)。市房管局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同意延期的批复。某汇区房管局于2011年9月29日向某汇土储中心作出沪某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并于当日在该拆迁基地张贴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
某珍珍、某秀琴、某素琴、某怡之、某悦悦、某广泽、某珏、某明东原审诉称,其系被拆迁地块的居民。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某汇区房管局作出的沪某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其房产属于该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确定的规划范围内。某汇区房管局未尽自己的审查职责,没有通知某珍珍等人,没有听取某珍珍等人意见,该行政许可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某汇区房管局作出的沪某房拆许延字(2011)第42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具体行政行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