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02号 (2)
被上诉人黄浦绿化局辩称:上诉人申请的内容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虽经补正仍不能证明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绿化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申请公开“2001年至今上海城墙绿地(古城公园)的工程设计方案”的信息,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无关,被上诉人遂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非其需要查验的自身信息,上诉人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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