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D。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C。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B。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丁。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A。
委托代理人陈丙。
委托代理人姚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丙。
委托代理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乙。
委托代理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安某某、王D、王C、王B、王甲、王丁、王乙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D、王C、王B,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丙、姚某,原审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新城公司)、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甲、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虹口房管局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年虹房管拆裁字第116号房屋拆迁裁决。该裁决认定安某某及子女王D、王C、王B、王甲、王丁、王乙(以下简称安某某等)系本市虹口区瑞虹路XXX弄XXX号房屋共有人,瑞虹新城公司经区有关部门批准自2009年11月起实施房屋拆迁工作,上述房屋位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21平方米,使用人为安某某的丈夫王培缙(已故)。经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建筑面积63.77平方米,建筑物层数3层。根据《虹镇老街XXX号地块(一期)、3号地块旧区改造动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规定,认定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63.42平方米,未认定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0.35平方米,并在基地公示。本市虹口区瑞虹路XXX弄XXX号房屋经评估单价为建筑面积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元/平方米,《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于2009年12月2日送达安某某等户,安某某等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估,也未向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瑞虹新城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将《安置办法》和安某某等的《虹镇老街XXX号地块居民动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送达给安某某等。根据相关规定,该地块房屋拆迁的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30%。地块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16,659元/平方米,瑞虹新城公司同意评估均价按16,66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安某某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总价为1,623,450.36元,含评估价格1,056,577.20元(16,660×63.42×100%)、套型面积补贴249,900元(16,660×15)、价格补贴316,973.16元(16,660×30%×63.42)。安某某等可选择购置房源公示栏中未出售的一室一厅二套和二室一厅三套配套商品房,其中本市江桥地区只能选购一套,实行先签约先选房,选购房屋与被拆除房屋价值补偿差价互补,其他奖励和补贴按照《安置办法》规定计算发放。瑞虹新城公司与安某某等多次协商,安某某等不同意瑞虹新城公司的安置方案,要求给予10套二室一厅,一套一室一厅计11套房屋安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瑞虹新城公司遂向虹口房管局申请裁决。虹口房管局于2012年7月19日受理,并于7月26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安某某等出席,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虹口房管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虹府(2009)30号文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裁决安某某等户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居住的本市虹口区瑞虹路XXX弄XXX号,迁入本市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均为71.85平方米的房屋两套;瑞安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为58.91平方米房屋一套;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为72.84平方米一套;浦连路XXX弄XXX号XXX室,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为53.5平方米一套,计五套房屋居住。五套房屋总价1,665,329.60元,房屋价值补偿差额41,879.24元,由瑞虹新城公司支付给安某某等;瑞虹新城公司应按《安置办法》规定向安某某等支付相关补贴和费用:异地配套商品房补贴63,420元、未认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补贴210元、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奖76,104元、家用设施移装费凭有效票据按实计算。房屋拆迁裁决于2012年8月17日送达安某某等。安某某等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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