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76号 (2)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后就告知上诉人,如对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有异议,可申请鉴定,但上诉人未明确表示申请鉴定;被上诉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拆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本身就是对裁决申请行为的认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涉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并非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实行“两轮征询制”的试点地块,拆迁人只是参照了“两轮征询制”的相关政策,上诉人认为第二轮征询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应停止拆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后组织召开了调解审理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类型等事实清楚,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的计算正确。房屋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上诉人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复估或鉴定,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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