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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房正林,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泰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普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房正林,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马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泰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泰利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取得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证记载的拆迁范围为“安远路XX弄全部,安远路XXX弄XXX-XXX号,安远路XXX-XXX号(双号)”,该拆迁基地为锦绣里南块一期项目建设,为征询制试点,泰利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就拆迁安置方案、奖励及补贴标准等事项进行了公告。拆迁期限为自2010年11月18日至2011年5月31日,后经批准延长至2012年11月17日。陈某某系本市普陀区安远路XXX弄XXX号前客、后客、二阁房屋承租人,房屋类型为旧里,居住面积为前客13.6平方米、后客6.8平方米、二阁7.5平方米,合计居住面积为27.9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为42.97平方米。在册户籍3人:陈某某、陈某某之妻王翠芳、女儿陈颖雯。经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以2010年11月18日为估价时点,评估单价前客、后客均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592元/平方米、二阁为20,507元/平方米,评估报告于2010年12月19日送达陈某某。该基地房屋平均单价为21,570元/平方米,泰利公司愿按照单价21,592元/平方米计算陈某某户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该房屋中需移装设备包括电话、煤气、煤气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各一件,合计设施移装费1,340元。拆迁期间,泰利公司多次通过谈话、开协调会等方式与陈某某协商房屋拆迁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泰利公司提供的安置房屋位于本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93.64平方米,房地产权登记在泰利公司名下,经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屋单价为13,335元/平方米。2012年7月1日,泰利公司向陈某某送达了该户的拆迁安置方案、看房通知及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2012年7月6日,泰利公司向普陀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普陀房管局予以受理。同日,普陀房管局向陈某某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及会议通知。2012年7月9日、12日两次审理调解会。陈某某均未到会。2012年7月17日,普陀房管局工作人员至陈某某家中上门协调,仍未能与陈某某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7月24日,普陀房管局作出普房拆裁发[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文如下:一、被申请人陈某某户安置本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93.64平方米房屋,该房屋经上海申房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总价为人民币1,248,689.40元,与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人民币1,343,855.46元相抵,申请人泰利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户房屋差价95,166.06元。二、被申请人陈某某户收到本裁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本市安远路XXX弄XXX号前客、后客、二阁房屋,迁入本市宝山区泰和西路XXX弄XXX号XXX室安置房屋。三、申请人按规定支付被申请人户设备移装费。普陀房管局于同日将该裁决书送达陈某某。陈某某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普房拆裁发[2012]7号房屋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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