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行初字第31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关宝。
委托代理人陶志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
负责人张国荣。
委托代理人蔡炜。
委托代理人黄慰毅。
第三人唐某某。
第三人卢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以下简称梅园新村派出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唐某某、卢某与本案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关宝、陶志强,被告梅园新村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蔡炜、黄慰毅,第三人唐某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梅园新村派出所于2012年8月31日对原告王某作出沪公(浦)(梅园)行决字[2012]第255120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王某于2012年8月30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邑路XX弄XX号门口殴打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王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1、2012年8月30日对原告王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告称当日上午8时许,其与母亲马德伟从本区昌邑路XX弄XX号XXX室出门看病,发现8月29日早上在本区荣成路跟踪原告母女并产生纠纷的两名男子又在门口,便手持雨伞上前指着其中一名穿浅色衣服的男子(即唐某某)质问,该男子将原告手中的伞折断并用其打原告头部,另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即卢某)抓住原告手腕并推原告,双方发生争吵。黑衣男子用塑料水杯砸向原告,浅色衣男子捡起一根木棍朝原告头上打,被原告母亲用手挡住,周围一个居民也上前拉住该男子。原告右手中指、掌心在挡浅色衣男子打来的半截雨伞时划伤;
2、2012年8月30日对第三人唐某某、卢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两人系昌邑居委会工作人员,当日上午8时许,两人在本区昌邑路XX弄XX号门口,碰到昨天上午与其在本区荣成路有过纠纷的原告王某,王某持长柄雨伞朝两人跑来,一边骂一边用伞抽打他们,周围居民都过来劝阻,原告还是继续用雨伞打两人。唐某某双手手背和手臂被打伤,头部和脸部疼痛,卢某双手手臂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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