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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浦行赔初字第2号 (5)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琴
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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