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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43号
原告邹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宏。
第三人郭某某。
原告邹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第三人郭某某不服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以已与被告协调化解为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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