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行初字第61号
原告徐某A,男,汉族。
原告徐某B,女,汉族。
原告徐某C,男,汉族。
原告徐某D,男,汉族。
被告某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中心A。
法定代表人皋某,主任。
第三人某中心B。
法定代表人叶某,副主任。
上述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徐某E,女,汉族。
原告徐某A、徐某B、徐某C、徐某D不服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某中心A(以下简称某中心A)、某中心B(以下简称某中心B)、徐某E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A、徐某B、徐某C、徐某D,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应某,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第三人徐某E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裁决,认定申请人(拆迁人)某中心A、某中心B自2010年11月19日起委托某拆迁公司,对包括被申请人(被拆迁人)徐某A、徐某B、徐某C、徐某D、徐某E所住的本市爱国二村xx号房屋在内的地块实施拆迁。因双方在拆迁期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裁决:一、支持申请人某中心A、某中心B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被申请人徐某A、徐某B、徐某D、徐某C、徐某E本市浦东新区胜利路xx弄xx号xx室和xx号xx室、市场总价为人民币1,420,500.90元的两套产权房,安置房归五被申请人共有,五被申请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二、被申请人方应在申请人交付前条所规定的安置房时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差价款计人民币508,149.30元;三、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一方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五被申请人发放按基地方案承诺的最低补偿单价补贴款计人民币215,037.90元;四、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一方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五被申请人发放按基地方案承诺的无违章建筑奖励费人民币20,000.00元;五、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一方搬离原址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五被申请人支付按照拆迁规定计算其应得的搬家补助费及设备迁移费等;六、被申请人徐某A、徐某B、徐某D、徐某C、徐某E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使用人一起腾空本市爱国二村xx号所住房屋,交申请人拆除。
原告徐某A、徐某B、徐某C、徐某D诉称,原告户有插队回沪人员的情况,拆迁人作出的人口认定不正确。被告在该户有低保人员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裁决。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的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要求维持被告作出的(2012)杨房管拆裁字第53号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述称,被告的裁决合法,要求维持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徐某E述称,对拆迁房屋自己有继承权,坚持要求自己的权益。现同意原告的诉称意见。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经质证,原告、第三人徐某E认为被告没有裁决主体资格。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提供以下执法程序依据:根据国务院第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12年8月16日,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拆迁人某中心A、某中心B向被告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被告经审核于2012年8月16日予以受理,次日制作了受理通知书及调查调解通知,向拆迁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被拆迁人原告及第三人徐某E送达了房屋裁决申请书副本和调查调解通知。2012年8月21日,被告进行了调查、调解,但调解没有成功。2012年8月29日,被告作出了裁决,并于9月4日将裁决书送达了原告及第三人。上述执法程序有以下证据为证:1.裁决申请书及送达回证、2.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调查调解通知及送达回证、4.调查记录、5.调解笔录、6.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经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徐某E对被告的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被告所述时间节点的事实都不存在,调查、调解是造假的。第三人某中心A、某中心B对被告的程序依据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第一组:1.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 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通知及市局延长期限的批复、4.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5.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6.原告徐某D授权委托丁某参加调查调解的委托书、7.拆迁公司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证明本案系争的房屋拆迁裁决在房屋拆迁期限内作出,原告所有的房屋爱国二村xx号在许可证范围内。拆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授权委托情况,徐某D授权委托丁某参加调查调解的情况,拆迁公司持有上海市某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具有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是本基地的拆迁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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