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少行初字第1号 (2)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黄房管公开复(2012)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告提交的黄府复[2013]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收费专用收据;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户籍证明、谈话笔录、《关于核发上海某建设基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沪黄房地拆许字(2001)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图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邮寄凭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告对相对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答复及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已向其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原告认为被告所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但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加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针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故原告认为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真实、收费违法,要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瑜庭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人民陪审员 石志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