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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18号 (3)

维持被告某会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对原告朱某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的沪劳委审字[2012]某号劳动教养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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