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49号 (2)
  维持被告某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对原告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沪公(公交五)强戒决字[2012]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法警 高 康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