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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49号 (2)
  维持被告某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对原告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沪公(公交五)强戒决字[2012]第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法警 高 康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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