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50号
原告戴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某中心。
第三人某某中心。
以上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杨某。
第三人陈某某。
第三人陈某某某。
原告戴某不服被告某局(下称某局)作出的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行某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某裁决的证据和依据。因某中心、某某中心、陈某、杨某、陈某某、陈某某某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某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朱某,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邓某,第三人陈某、陈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27日,被告某局作出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裁决:1、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原告(户)至本市某室、本市航某室产权房内;2、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应支付给原告(户)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96,419.62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3、原告(户)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至本市某室、本市航某室产权房内居住,并将本市某号底层前间、底层灶间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交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拆除;4、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应在原告(户)搬离本市某号底层前间、底层灶间房屋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搬家费补贴500元、电话移转费140元、空调移装费400元、有线电视移装费300元、家用(独用)电表移装费按实结算。若强制搬迁,则不支付搬家费补贴;5、原告(户)收到本裁决书后,履行本裁决或与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应按规定支付原告(户)签约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等费用。
原告戴某诉称:被告不予认定第三人杨某为安置人口违法,被告裁决给予原告(户)被安置房屋评估单价过高。原告未收过被告送达的审理协调会会议通知,仅在会议召开前接到被告工作人员电话,原告当时就向被告表示身体抱恙不能参加,被告仍召开审理协调会,程序违法。原告户人员结构为三个自然家庭,被告仅裁决安置两套房屋缺乏合理性。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在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裁决。
被告某局辩称:根据上海市人民某府令某号的规定,户口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迁入被拆迁房屋内的不能计算为安置人口,故被告不予认定第三人杨某为被安置人口合法。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审理协调会会议通知,同时在开会前又电话通话原告,原告虽声称抱恙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依法召开审理协调会。综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行某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理,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黄房管拆(2012)某号房屋拆迁裁决。
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第三人陈某、杨某、陈某某述称:同意原告意见。
第三人陈某某某述称:由于人民法院于1987年准予其与原告离婚的民事判决存在违法之处,导致原由其承租的被拆迁房屋变更为由原告承租。在不解决该问题的前提下,其不同意与拆迁人商谈房屋拆迁安置事宜。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0年9月28日,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经批准,取得沪黄房管拆许字(2010)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实施“黄浦区某地块土地储备项目”项目建设。本市某号底层前间、底层灶间位于拆迁范围内,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戴某,房屋类型为旧里,承租部位底间,居住面积为15.60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为24.03平方米。该户另有自行搭建用于居住的阁楼7.35平方米,高度在1.2-1.7米之间,另有不用于居住的搭建0.48平方米。该户有两本户口本,在册户口五人分别为原告戴某(系第三人陈某母亲)、第三人陈某(系第三人杨某丈夫)、杨某、陈某某(系第三人陈某、杨某之女)与第三人陈某某某(与原告戴某于1987年离婚),第三人杨某户口系在2011年1月6日迁入本址,第三人陈某某系于2011年9月6日出生报入该址。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多次与原告(户)协商安置方案,提供房源供其选择,原告(户)未接受。
2012年11月7日,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以与原告(户)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被告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要求将原告(户)按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裁决安置至本市某室(建筑面积59.35平方米,10,807元/平方米,房屋价格为641,395.45元),本市航某室(建筑面积77.08平方米,10,272元/平方米,房屋价格为791,765.76元)房屋内等。并同时提交了沪黄房地拆许字(2010)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申请材料。被告于2012年11月9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裁决申请书和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户)及第三人某中心、某某中心送达了审理协调会会议通知。2012年11月12日,11月14日被告依法召开审理协调会,原告户均无故缺席,致审理协调不成。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