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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21号

  

原告俞A,……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A,……
  委托代理人郑A,……

第三人S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  

原告俞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因S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俞A、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A、第三人s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7月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如下:1、俞A(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迁出t路A号B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迁至m路A弄B号C室、M路A弄D号E室、M路A弄F号I室;2、s公司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俞A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拆许字(2003)第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15份)、市房管局关于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14份),证明被告在有效拆迁期限内对拆迁范围内的涉案房屋作出裁决。
  2、公房租赁凭证、上海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T路X号各单元居住面积清册,证明涉案房屋租赁人为原告,居住面积45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82.35平方米。
  3、房地产估价分户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房屋以2011年10月10日作为评估时点,评估单价每平方米36716元,估价分户报告单留置送达原告。
  4、户籍摘录资料,证明涉案房屋在册户籍1户8人,即户主俞A、妻王A、女俞B、女婿陈C、外孙陈D、女俞B、外孙俞C、女俞D。
  5、三份动迁谈话记录(2010年8月18日,2011年11月1日,2012年2月20日),证明申请裁决前,第三人多次与原告就拆迁安置事宜协商未果。
  6、两份试看房屋通知单(留底)及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提供两处安置房源供原告户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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