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121号 (5)
驳回原告俞A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7月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俞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人民陪审员 陈名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