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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49号 (2)

3、户籍资料摘录,证明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一户六人,即户主朱A、子朱c、女朱B、孙朱D、外孙郭某、女陈B;

4、系争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经评估,系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18520元,且该估价报告单已送达原告;

5、动迁谈话记录(4份),证明第三人与原告户就拆迁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6、试看房屋回单存根(2份),证明第三人曾提供两处安置房屋供原告选择;

7、《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安置房源过户登记收件收据,证明被诉拆迁裁决中载明的安置房源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8、关于同意变更“z路公共绿地A块”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安置房源估价分户报告(3份)及送达回证,证明经评估,以变更动拆迁实施单位时间为评估时点,安置房源的评估单价均为8396元/平方米,该估价报告单已送达原告;

9、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2012年9月6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于2012年9月1日向被告提出裁决申请,被告于同日受理后将有关材料及会议通知送达原告户;

10、2012年9月13日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调查笔录(2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6日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未出席,被告遂安排2012年9月13日第二次组织拆迁双方调解并向原告送达了会议通知,原告仍未出席;

11、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裁决并将该裁决书送达原告户。

原告朱A诉称,原告是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A弄B号上前厢、上前中厢、上后中厢、晒搭、四层阁、上后中厢阁(以下简称系争房)居民。征收组进驻对系争房所在地块进行旧区改造,应遵循国务院590号令及上海市政府71号令的规定。但是,实际过程中,征收组拒不执行上述法规,还向被告提出强迁裁决申请。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无理要求原告迁出系争房,亦违反了上述590号令及71号令。另,拆迁过程中,基地公告栏中公布的评估公司地址及联系电话虚假,两位评估人员仅出示一份虚假的工作证件,两轮征询法定期限内未达法定人数却不按规定终止拆迁。据此,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了以下证据:

1、“z路公共绿地A块”(主体部分)项目动拆迁改造政策宣传资料、“z路公共绿地A块”(主体部分)项目政策方案解答、苏河湾三号街坊(“z路公共绿地”)第一轮征询告居民书、2010年7月27日《友情提示》、《友情提示(2)》、基地公示触摸屏照片、2011年2月《友情提示》(均为复印件),证明系争房所在基地适用新政即两轮征询制度,征询过程中,拆迁人通过触摸屏等方式向居民公示签约率,至2011年2月基地签约率未达到三分之二,但政府承诺仍适用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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