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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49号 (4)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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