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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59号
  

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告之邻居),……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宓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第三人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某,……  

原告邵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于1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某公司、某中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某公司、某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宓某,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9月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1、邵某户(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T路A弄B号统客(下简称被拆房屋),迁至胡桥路A弄B号C室、胡桥路A弄D号E室;2、邵某应在某公司、某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某公司、某中心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XX元(下币种相同);3、某公司、某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X号文有关规定向邵某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及未见证面积残值补贴等费用。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两份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某公司、某中心于2012年8月27日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向原告户留置送达了相关文书。
  2、两份调查笔录、第二次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9月5日两次组织拆迁双方协调,原告参加了第二次调解会,双方协商未果。
  3、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于2012年9月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书留置送达于原告。
  4、拆许字(2007)第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关于核发“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项目拆迁许可证的通知、四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四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批复,证明被拆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内,被告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5、租用公房凭证,证明被拆房屋租赁人为黄A,居住面积XX平方米。
  6、户口簿,证明被拆房屋在册户籍登记一户五人,即户主邵某、子黄B、女婿王A、女儿王C、外孙女王B。原户主黄A于2008年4月5日报死亡。
  7、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以2010年4月23日为评估时点,被拆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XX元,评估报告于2010年5月26日留置送达原告户。
  8、四份谈话记录,时间分别为2010年5月26日、2012年5月15日、7月20日、8月6日,证明拆迁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9、两份试看房屋单,证明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向原告提供两处安置房源供其选择。
  10、商品房购房协议书、两份上海市奉贤区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证明某公司、某中心提供的两套安置房源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以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
  原告邵某诉称,其居住的T路A弄B号房屋为S基地,在两轮征询的法定期限内签约户数未达到三分之二,应暂停拆迁工作。被拆房屋为优秀建筑,属保护建筑,与普通建筑评估单价不应相同,其评估单价过低。原告为高龄老人,安置原告到奉贤生活不方便,也不合理,且被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失效,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原告邵某在起诉时和审理中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照片、友情提示(2),证明基地触摸屏显示,拆迁基地三个月内签约率未超过三分之二。
  2、SX街坊第一轮征询告居民书、闸北区X项目政策方案解答,证明根据该政策解答,被拆房屋所在基地适用拆迁事前两轮征询制度,第三人违反承诺,未适用两轮征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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