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闸行初字第190号
原告陈A,……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B,……
委托代理人陈C,……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
第三人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吉某,……
原告陈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2年11月22日受理后,于1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某中心(下简称某中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某公司、某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A、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陈C,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内容:1、陈A(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T路A弄B支弄C号上西前厢、上西中厢(下统称被拆房屋),迁至民乐路A弄B号C室、民乐路A弄B号D室;2、陈A应在某公司、某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某公司、某中心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23393.25元(下币种相同);3、某公司、某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陈A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及未见证面积残值补贴等费用。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上述文书和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的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某公司、某中心于2012年8月13日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受理后,向原告户留置送达了上述相关文书。
2、两份调解笔录、第二次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组织拆迁双方协调,原告缺席,被告再次发出会议通知,原告陈A与户主柳A参加了第二次调解会,双方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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