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虹行初字第6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具有对本案中所涉事故的工伤认定管辖权。被告受理原告的申请后,经过对相关情况的调查,根据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作出工伤认定,属事实清楚、合理有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虹x环境保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虹x环境保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坚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