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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161号 (2)
  4、关于调整李C、李A、李D等《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部分内容的申请、两处安置房源公示单价及上述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因李C户与A公司于2012年8月3签订拆迁协议并搬离被拆房屋,A公司向被告申请调整安置方案,被告于2012年8月7日向原告等送达调整申请及公示单价。
  5、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于2012年8月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并留置送达于原告、李D。
  6、拆许字(200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附页、十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九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延长的批复,证明A公司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被告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7、关于同意变更“X一期、X二期”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自2010年3月1日起,拆迁实施单位由B公司变更为上C公司,由于拆迁实施单位变更,基地被拆房屋评估时点确定为2010年3月1日,以此评估时点,更有利于拆迁居民的利益。
  8、沪房地闸字(1999)第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G路XX号(下简称被拆房屋)系私房,房屋类型为旧里,产权人李E于2007年7月21日报死亡,现房屋产权属李C、李A、李D等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69.26平方米。
  9、动迁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证明被拆房屋在册户籍三户七人,即户主一李C;户主二李A、何A、何B;户主三李D,吴A、吴B。李E作为李C户安置人口。因李C户与A公司于2012年8月3日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核定应安置人员为6人。
  10、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被拆房屋经上海S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其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3985元(下币种相同),原告之夫何A于2010年5月6日签收分户报告单。
  11、五份动迁谈话记录,时间分别为2010年5月10日、6月27日、2011年4月11日、2012年4月14日、4月21日,证明拆迁双方就拆迁安置方案多次协商无果。
  12、两份试看房屋通知单,证明A公司向原告提供两处房源供其选择。
  13、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李C户与A公司于2012年8月3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搬离被拆房屋。
  14、住房分(2010)X号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房源供应联系单、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闸动房调(2010)X号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附清单,证明裁决安置房屋为配套商品房,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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