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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铁民初字第7号


原告姚某,男。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系姚某之父),男。

委托代理人华永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

负责人蒋某某,段长。

被告上海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局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某,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职员。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职员。

原告姚宸与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广滨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姚文金、委托代理人华永香、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5日,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一行三人乘坐T155次北京-泰州的旅客列车,早晨10时许,列车尚未进泰州站时,列车员将刚装好的一桶开水放在原告乘坐的包厢门口未作任何提醒即离开,导致原告被水桶中的开水烫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即拨打当地的120急救车,急救车在火车进站后将原告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救治。因创伤面过大,被要求转院,次日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后确诊为左下肢5%TBSA深Ⅱ度烫伤。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考虑到原告只有5岁,且目前医学上还不能做到通过后续整形,完全根除疤痕,将影响受害人一生。原告因赔偿事宜与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并在庭审中变更为:医疗费17 22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9 000元、营养费1 800元、交通费2 000元、误工费18 000元、鉴定费3 547元、住宿费

2 200元、后续医疗费60 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33 971.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户口簿及原告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三张车票。二张证明原告及其法定监护人当日乘坐被告车辆,一张证明目击证人乘坐被告车辆;

3、医院出院纪录、诊断书、病人费用明细帐及医药费收费收据等十一页。证明原告受伤入院治疗、受伤程度及医药费;

4、法定监护人高某某(系姚某之母)的请假条和工资证明。证明原告法定监护人高某某因此损失的误工费;

5、原告受伤部位的照片二张。证明原告仍需后续医疗;

6、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发票二份。证明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误工(休息)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后续医疗费用以30 000元左右为宜,具体费用亦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鉴定等费用3 547元。

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上海铁路局均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一、列车12车乘务员在打扫卫生时将开水桶放在茶炉间的过道旁,而不是放在原告乘坐的包厢门口的过道旁。事发时,原告及原告的父亲在过道上,原告的父亲在打电话,乘务员转身拿东西,原告在玩耍时碰翻了开水桶。二、原告的父亲对原告监管不力,有一定责任,且事发后,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与12车乘务员选择双方个人协商处理此事,12车乘务员未向列车长报告,致使被告单位不知道伤害的发生,未能即时调查处理。三、原告法定监护人高某某的误工费,原告没有按法律规定举证。不认可后续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上海铁路局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上海铁路局对证据1、2、3、5、6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客运段、上海铁路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该证据证明的收入状况不完全,存在瑕疵,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原告也未能补充举证,故该证据本院难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2011年3月14日,原告及其父母一行三人乘坐T155次旅客列车由北京去泰州,次日早晨10时许,该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东台站至泰州站区间,12车列车员在打扫卫生时将装有开水的水桶放在车厢内的过道旁,原告的父亲在过道上打电话,列车员转身拿东西,原告在过道上玩耍时碰翻了水桶,原告腿部被水桶中的开水烫伤,原告的父亲当即拨打了泰州市的120救护车。事发后,12车列车员与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协商后决定不报告列车长,双方自行处理。旅客列车到达泰州站后,120救护车将原告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次日转入江苏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1年3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下肢5%TBSA深Ⅱ度烫伤。审理中,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姚某因烫伤所致左下肢损伤不构成残疾等级;2、被鉴定人姚某误工(休息)期限共计以12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3、被鉴定人姚某的后续医疗费用以30 000元左右为宜,具体费用亦可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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