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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南法民二初字第28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汕南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郑*星,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
委托代理人郑*杰,男,汉族,1937年9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
被告陈*城,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
委托代理人钟*庆、郑*添,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星诉被告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货款结算尚未清楚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星撤回对被告陈*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郑*星负担。




审 判 员 肖育农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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