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78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78号
原告汕头市潮南区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
负责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少伟、刘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汕头市潮南区某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荣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少伟、刘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汕头市潮南区某货运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为粤DL1650号轻型厢式货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29日和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2012年10月22日17时35分,其公司雇员于军胜驾驶粤DL1650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揭阳市望江北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望江北路“城南村”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发生了致周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揭阳市交警支队东山大队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军胜和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日,经东山交警大队调解,各方达成了内容为“于军胜一次性补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交通事故费用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4000元整,该款由粤DL1650号轻型厢式货车方在2012年11月6日前付清,付清款后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车辆损失双方各自负责”的赔偿协议。其公司在当天支付304000元给周某的家属,并由东山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内容。其公司先予赔款给死者周某的家属后,凭相关材料向被告理赔,但被告同意赔付的保险金极低,其公司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其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0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据以证明其主体资格;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机构代码证,据以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据以证明粤DL165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7月29日;
4、机动车保险单,据以证明其车辆粤DL165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9日;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据以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司机于军胜和死者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及赔付凭证、于军胜的证实材料,据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其与死者家属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付给死者周某家属304000元的事实;
7、行驶证、驾驶证,据以证明其是粤DL1650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人以及于军胜的驾驶资格;
8、鉴定文书、火化证明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据以证明周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已火化并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的事实;
9、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家庭情况调查表,据以证明死者周某的家庭情况;
10、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汤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了揭阳市公安局梅云派出所印章的证明、张治平出具并加盖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汤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张治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证明死者周某自1990年5月至2012年10月22日居住在揭阳市榕城区梅云街汤前社区,并跟随张治平在揭阳市区打工,工种是泥工的事实。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南支公司没有作出书面答辩,其代理人当庭辩称,一、对原告诉称投保的情况没有异议;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三、对事故发生后原告的雇员于军胜与死者周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金的事实无异议;四、其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起诉主张的赔偿项目有部分不合理。对丧葬费没有异议;对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有异议,认为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偏高,其中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偏长,从事故发生之日到火化之日,应按3人5天计;交通费没有相关依据,不予认可;误工费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误工损失,只能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并不能体现死者兄弟姐妹的人数,若原告无法提供死者母亲相关扶养人数的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请求。对死亡赔偿金有异议,认为根据死者生前的户籍登记资料,证明其为农民,原告提供的死者生前的工作及居住证明并无法佐证死者周某在城镇居住的情况,因此,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对精神抚慰金有异议,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的标准偏高,按照揭阳的司法实践一般是30000元。对诉讼费有异议,认为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其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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