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负责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
原审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职员。
上诉人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上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原审被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银行”)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银行上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张某,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顾某,原审第三人E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B公司、C公司、D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8年9月2日,A公司(甲方)与C公司、D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电解铜,数量为550吨(允许2%增减),单价为每吨7,000美元,总价385万美元(允许2%增减);交货期限为2008年9月15日,交货方式为EX SHANGHAI BONDED WAREHOUSE;甲方按进口合同的总价向乙方收取1%的代理手续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15%代理进口保证金(余款先付款后交单);外商由乙方指定和确认,乙方保证外商实际交付货物与本合同所描述的货物一致;对于本合同,C公司与D公司有相等的权利和责任。
同日,A公司(买方)与B公司(卖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买方作为C公司的代理人与卖方签订本合同,货物为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的A级电解铜,数量550吨(允许短溢装2%),单价为每吨7,000美元,总价为385万美元,上海保税区仓库交货;付款方式为9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2008年9月5日,E银行开立了号码为LC988608000133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该信用证载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开证行为E银行,申请人为A公司,受益人为B公司,信用证金额为385万美元;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1日;此证可由任何银行议付;见票后90天全额支付发票金额;要求的单据为:1、受益人签发的注明信用证号和合同号的商业发票三份;2、由世天威公司签发的正本仓单一份;3、注明每个被包装货物毛/净重量、数量描述的已签署装货清单三份;4、受益人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二份;5、受益人签发的数量证明二份;6、受益人签发的质量证明二份。
2008年9月,B公司依据其与某银行上海分行2007年7月1日贸易融资协议的约定,就下述信用证向某银行上海分行提出无追索权沉默保兑申请,信用证详情:开证行E银行,信用证编号LC988608000133,申请人A公司,受益人B公司,金额为3,804,906美元,付款条件为见票后90天。该申请加盖B公司公章,并由“严爱国”签字确认。
2008年9月8日,某银行上海分行向E银行发出交单面函并附相关汇票、商业发票、仓单等单据,显示E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号码为LC988608000133,交单金额为3,804,906美元。某银行上海分行称其已就此次索汇对正本信用证进行了背书,并确认单据符合该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据此向E银行索汇3,804,906美元,同时要求E银行将款项汇至摩根大通银行纽约分行(CHASUS33),账号:400-928906。
2008年9月9日,某银行香港分行出具付款通知,载明某银行香港分行已按B公司的指示就结算金额3,804,906美元,在扣除预付扣款40,236.88美元后,将本金总额3,764,669.12美元汇出。同日,某银行上海分行向B公司发出付款通知,称关于E银行开立的号码为LC988608000133信用证,支付金额3,804,906美元,上述交易已经支付。某银行上海分行于当日将本金总额3,764,669.12美元,扣除议付手续费3,043.92美元、快递费10美元后,将最终总额3,761,615.20美元付至了账号为1-171645USD00001的B公司账户。某银行上海分行向B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来源于某银行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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