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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1号(2)
    原告质证意见:对于真实性有异议,是被告单方制作的。在2012年10月28日原告已经离开被告单位,被被告辞退,此公告对原告是没有效力的,也无证据证明已经送达给原告。
    4.员工手册复印件一份、证明离职规定。其中辞退,连续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同时证明原告违反相关规定,已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异议,属于被告事后单方制作,原告并不知晓该事。
    本院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本案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一份及仲裁机构对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调查笔录二份。原告、被告对本院调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如下认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待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后再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主张存在被告事后添加内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其签名是本人所写,对于原告主张系被告事后添加的内容,本院询问原告是否申请鉴定时,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且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认为该公告系被告在原告离职后单方制作的,也未提供被告违反公司制度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其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该证据是被告依法制作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虽然原告未在该员工手册中签名,但其在入职申请表中签名确认收到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且该手册有其他员工签名,原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知晓与事实不符,因此本院对其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确认:
    被告公司于2011年6月1日成立,并于2011年8月1日制定了《员工手册》,规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当时在职员工在《员工手册》中签名确认。
    2012年7月原告根据被告的招聘广告与被告约谈面试后,双方约定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正式入职被告单位工作,从事“XXXX”美食农庄副总经理。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填写了被告提供的员工入职申请表。原告在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备注栏中签名确认:“本人入职时公司向我发放了员工手册并出示了公司规章制度,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知悉相关内容,保证日后遵照执行。本表背面<入职须知>填写的内容,本人予以确认。”被告公司的管理人员XXX、XXX于2012年8月16日分别批示同意原告入职,试用一个月,月薪6000元,加班包干2000元/月。入职申请表背面的入职须知约定:1.原告职务为副总经理,工作地点为被告公司,负责本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及协助总经理开展日常经营活动。2.月基本工资6000元,加班工资2000元每月。3.工作期限是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8月15日,共一年,试用期1个月。4.工作时间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节假日加班另行通知。5.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先由用人单位缴纳后再由个人扣除相关的社保费用。6.公司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相关工资计算以打卡为准。7.对于工作岗位按照规定发给必须的保护用品,同时按照规定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场所,作业场所。8.员工负伤或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法》办理。9.特别提示员工应在入职后30天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10.入职后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11.若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原告入职后双方按照员工入职申请表及入职须知内容履行至2012年10月24日,被告在月底向原告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期间,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2年9月份及10月份的工资合计15471.55元,原告的工资就此结清,原告于当日下午离开了被告公司。离职时原告未提交离职申请,被告也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以被告违法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责令被告补缴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000元,支付自2012年9月15日至2012年10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66.66元。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2]30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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