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1号(3)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虽然被告与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12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及其背面入职须知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主体、劳动报酬、工作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上述内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入职须知第9条明确约定“员工应在入职后30天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并无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故意,由于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因何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入职申请表可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原告在入职申请表中作为劳动者申请入职,被告的管理人员何肖球、欧阳以初代表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签名确认同意入职,双方已经达成劳动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告主张该入职申请表是原告自己单方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666.6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与被告一致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24日解除,但解除的原因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诉称是被告口头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辩称是原告请假后长时间不去上班自动离职,但诉讼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事实上被告向原告结清了工资,原告领取工资后离开了被告公司,因此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处共工作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一致认可原告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8000元/月X0.5个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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