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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9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 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
   负责人xxx,行长。
   委托代理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XXXXX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xxxxxxxxxxxxxxxx,系XXXXXXXXXXXXXXXXXXX的员工。
   被告YYYYYYYYYYYYYYYYYY,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yyyyyyyyyy。
   法定代表人AAA。
   委托代理人yyy,广东yy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yyy,广东yy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AA,男,aaaa年aa月aa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aaaaaaaaaaaaaaaaa号,公民身份号码aaaaaaaaaaaaaaaaaa。
   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XXXXXXXXXXXXXX)诉被告YYYYYYYYYYYYYYYYYY(以下简称YYYY)、AA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XXXXXXXX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YYYY的委托代理人yyy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A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XXXXXXX诉称,2011年8月26日,被告YYYY与原告(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2年11月更名为现名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YYYY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以被告YYYY拥有使用权的佛府(顺)国用2007第xxxxxx号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由被告AAA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012年8月31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10000000元借款展期至2013年3月1日,两被告继续承担抵押担保以及保证担保责任,并约定贷款展期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展期后每月归还本金不少于1000000元,到期全额收回。被告YYYY归还了1000000元本金后,原告为其办理了本笔贷款的展期手续,但贷款展期后,被告YYYY除按月付息外,一直未按展期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截止到2013年2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75925.50元未能清偿。被告YYYY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债权,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XXXXXXXXXXXXXX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YYYY履行还款义务,清偿本金9000000元,利息75925.50元(利息暂计至2013年2月28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计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AAA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YYYY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YYYY辩称,对原告诉请中的金额,截止到2013年4月8日借款本金应为8948320.53元,利息35247.30元,合计8983567.83元。对其他诉请没有异议。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告AAA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AAA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原告XXXXXXXXXXXXXX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被告YYYY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被告YYYY营业执照复印件、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被告AAA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YYYY认为:没有异议。
   2.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展期协议、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已向被告YYYY发放了借款,且由被告AAA提供保证担保以及被告YYYY以其拥有使用权的佛府(顺)国用(2007)第xxxxxx号土地为该贷款提供担保,并且于2012年8月31日办理了该贷款的展期,到期日是2013年3月1日,被告YYYY、AAA分别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并约定贷款展期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展期后每月归还本金不少于1000000元,到期全额归还;
   被告YYYY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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