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5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YYY,男,yyyy年yy月yy日出生,汉族,住广西yyyyyyyyyyyyy,公民身份号码yyyyyyyyyyyyyyyyyyy。
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YYY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3月27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xxxx,被告YY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YYY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也不是原告的员工,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原告向其支付5、6月工资,被告的行为匪夷所思。退一步而言,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原告没有向其支付所谓的5、6月份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被告提交证据。由于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忙于处理公司事务,故未按时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活动,后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应证据,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采纳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完全忽略了原告的陈述和答辩的合法权利。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2]xxxx号仲裁裁决书严重错误,应予撤销。据此,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2012年5、6月工资29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YYY辩称,被告是原告的员工,因原告的管理人员的原因,没有把被告的身份资料列入原告的员工名册里。
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被告YYY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无异议。
2.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无异议。
3.指令书、证明、仲裁调解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因经营不善倒闭,欠202名员工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工资1089440.8元,但202名员工里没有包含被告,因被告不是原告的员工。
被告认为:被告是原告的员工,原告的会计出纳yyyy可以作证。
被告YYY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如下:
1.厂牌、卡片各一份,证明被告是原告的员工;
原告认为:对厂牌有异议,对三性不予确认,由于厂牌、卡片上书写的主体是xxxxxx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名称不符,对此不予确认。
2.银行流水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有向被告支付工资。
原告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因为只显示了2012年2、4月份的工资,共16483元,所以2012年2、3、4月份的平均工资是5494.33元。
本院在诉讼中调取以下证据及原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被告YYY质证意见如下:
1.向劳动仲裁部门调取的仲裁档案资料一份;
原告认为:该证据与被告提交的厂牌、卡片存在矛盾,被告的职务一个是厂长,一个是主管,另外,被告陈述每月工资18000元,与在仲裁期间所陈述的内容相矛盾,且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每月工资是多少。
被告认为:被告在2012年5月份工资18000元,但由于请假两三天,扣减了工资,工资就只有16000元,被告已签了工资单,但只收到5000元,6月份的工资,被告也不明确,29000元是被告自己大概推算出来的。
2.向A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工作证各一份;
原告认为:对笔录里关于被告进入原告工作的时间的陈述前后矛盾,A于2012年7月份进入原告处,与被告在2012年5、6月份每日都上班的陈述前后矛盾,对该笔录不予确认,亦不确认被告的诉请2012年5、6月份的工资由原告支付,对工作证没有异议。
被告认为:被告于2012年7月1日才正式离开原告处。
3.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能证明被告在2012年2、3、4月份的工资是164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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