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陈*芬。
    原告王*兰。
    原告王*崇。
    原告王*章。
    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峰。
    委托代理人卢*辛,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芬、王*兰、王*崇、王*章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佛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竞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芬、王*兰、王*崇、王*章的委托代理人张*龙,被告*保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芬、王*兰、王*崇、王*章诉称,2012年12月11日23时10分,何*太醉酒后驾驶粤XV1**2号车沿顺德区百安路由大良往中山方向行驶到百安路均安镇尚墅君庭对开路段,与王*寿驾驶的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导致王*寿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粤XV1**2号车向被告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虽然何*太醉酒驾车且肇事逃逸,但被告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450000元(按城镇标准计算)、丧葬费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25000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佛山公司辩称,何*太醉酒驾驶且肇事逃逸,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芬、王*兰、王*崇、王*章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保佛山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四份及王*寿的身份证、工商登记资料、民事诉讼主体告知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死、伤者家庭情况调查表、亲属关系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与王*寿的关系。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责任划分情况。
    4.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各一份,证明王*寿因本次事故死亡。
    5.粤XV1**2号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各一份,证明粤XV1**2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