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02号(2)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芬、王*兰、王*崇、王*章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蒋 竞 雄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子 宏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