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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2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2号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xxxxxxx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YYY,男,yyyy年yy月yy日出生,汉族,原住佛山市顺德区yyyyyyyyyy号,公民身份号码yyyyyyyyyyyyyyy,现因刑事犯罪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原告XXX与被告YYY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YYY经本院传票传唤因正在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男孩,由于被告现正在服刑,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没有对家庭尽到义务。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XXX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ZZZ由原告抚养。
被告YYY在接受本院询问时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儿子ZZZ可由原告抚养。
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告YYY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告YYY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YYY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XXX为证实所起诉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在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儿子ZZZ。
被告YYY在2013年3月14日接受本院询问时,对原告XXX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无意见。
被告YYY在诉讼中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调取以下证据及原告XXX质证意见如下:
向被告YYY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原告XXX认为:无意见。
经开庭审理,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1.原告XXX提交的证据1、2、3,被告YYY在接受本院询问时均无异议,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1、2、3,本院予以采信;
2.本院调取的证据,是本院向被告YYY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原告XXX对此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儿子ZZZ。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很少向原告支付家庭费用。2012年,被告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缓,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父亲及家庭责任,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而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在接受本院询问时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及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无异议。原告并认为婚生儿子ZZZ的抚养费由其负担。原、被告均认为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并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在婚后未珍惜夫妻感情,2012年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缓,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接受本院询问时,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后,婚生儿子ZZZ由原告负责携带抚养,原告并认为婚生儿子ZZZ的抚养费可由其自行负担,对此本院予以尊重,离婚后,婚生儿子ZZZ由原告负责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而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XX与被告YYY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ZZZ由原告XXX负责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XXX负担。婚生儿子ZZZ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X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海 昌
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银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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