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6号(3)
一、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3169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按欠款31692.8元从2012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7.32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负担408.66元,由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负担40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锦 华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洁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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