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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5号(4)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何**支付赔偿款111481元;
    二、被告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何**支付赔偿款129527.36元;
    三、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3.92元(已减半),由原告何**负担358.92元,由被告林**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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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员 张 锦 华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嘉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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