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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10号(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锦 华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洁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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