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44号(2)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支付赔偿款20431.13元;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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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梁 嘉 莹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锶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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