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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5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伦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郑**,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被告郑**,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原告郑**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于2011年5月18日归还。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现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条、转账凭证各1份,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
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1年4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3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立据予以确认及承诺于同年5月18日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仍没有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未能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负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郑**归还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锦 华
审 判 员 黄 耀 彬
人民陪审员 周 志 健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梁 洁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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