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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40号
原告郭**,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
委托代理人黄嘉珍,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原告郭**诉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嘉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日,被告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据。被告口头承诺借款在一个月内清还。但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清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到清还之日止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罗**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 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 借据1份,证实2012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案经开庭审理,被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内容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2012年9月1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原告经追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后仍没归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和从起诉之日起至清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郭**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元从2012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耀 彬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锶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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